裁判要旨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的,通常只有负主要以上责任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因为货运车辆严重超载,低速行驶被后车追尾致1人死亡,交警认定其负同等责任,但仍然被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特分享供大家学习参考。
湖南高速首例:“百吨王”负亡人事故同责,司机被判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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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9日16时,被告人赵某持A2型驾驶证驾驶辽K5B397(辽HX058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广西自治区贺州市装载货物准备送往河北省保定市,该半挂车核定载质量33.2吨,当日实际装载货物139.32吨。为防止超载被查,被告人赵某用蓬布将车身尾部遮盖,导致车尾无反光标识。同年1月20日,因车辆超载无法正常驶入高速公路,被告人赵某在广西自治区富阳收费站识别车牌后又退出来,使用提前准备好的小型轿车ETC卡进入高速公路。
同年1月21日20时,被害人杨某驾驶粤BAHxxxx小型轿车搭乘杨代权由南往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南段1629公里+900米处时,因被告人赵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反光标识、严重超载、严重低速行驶,被害人杨某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距离、未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与同车道前方由被告人赵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造成被害人杨某当场死亡、杨代权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